我是一個極需要安全感的人。而跟有共同語言的人一起,我會感到安全一些。
昨天上午我和蕭律師被法庭傳召。上過法庭的人都知道,打官司,一字記之曰「等」。幸好我倆都對法律感興趣,旁聽他人案件,也津津有味。
只聽見這入稟人問法官:「請問疑點利益是否歸於被告?」我和蕭律師立即相視而笑。嘿嘿,這位市民受電視劇塗毒了。。。。。。
果然,法官立即給在庭人仕上了一課「民事及刑事判案原則的分別」。
刑事罪
刑事法律程序,控方要成功令被告罪名成立,須要在所謂 “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之下証明該被告確實干犯了有關的法例。換而言之,只要被告或他的代表律師找到“一個”合理的疑點去抗辯,就算控方有眾多的証據支持,也是束手 無策。當然,並非所有天馬行空的可能性都可以作為辯護理由,被告所指出的疑點必須是“合理”的。其中所謂“合理”由誰人判斷呢?在本港,交通違例案件一般 在裁判法院審理, 而裁判法院並不設有陪審團, 因此疑點是否合理的判決權全在裁判官一人。在高等法院,較重大的刑事案件的審訊一般設有陪審團,判斷是否有疑 點及該疑點是否合理正是陪審團的主要責任之一。
曾經有一個案例,被告由小路出大路,前有讓線,但被告仍與在大路行駛中的車輛相撞。被告後 被警方控告不小心駕駛。於裁判法院聆訊時,控方指出被告沒有根據 現場交通標誌的指示作出適當地駕駛。與其相撞的車輛的司機亦作供指出駛至小路路口之前一個車位距離才見被告突然駛出。証據原本頗為充份。然而當時有另一名 証人作供指出與被告相撞的車輛的速度“都幾快”。雖然沒有証據証實該車輛確有超速,但裁判官認為此乃合理疑點,因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又 有一個案例,被告已被判不小心駕駛,但他不服上訴。上訴庭的法官認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有可能”未有充份了 解案情就作出判斷,於是判上訴人得直。值得留 意的是,上訴庭的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他自己也不肯定裁判法院的裁判官如果充份了解案情後,會否一樣判被告罪名成立,但此乃一個合理疑點,在疑點利益 (Benefit of doubt)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判上訴人得直。
民事罪
民事法律程序的判案原則與刑事不同,原告人 無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明被告人的責任。民事法律程序判案的普通法概念叫做“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Balance of probability)。簡而言之,只要法庭在權衡所有的証據後,認為原告人所提出的控訴有超過一半的可能性為事實,則會判原告人勝訴。
Source: http://www.hk-laws.com/html/08/n-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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