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姑指指點點,兩個律師會發聲明回應。草民如我,只要recall小時候讀過的書,一樣可以心上有所權衡。
1)普通法以判例為骨幹,法院就每宗判案理據所薀涵的原則都可能是法律
2)普通法信奉三權分立,且互相監察和制衡
3)普通法極重視個人自由和公平審判,故有無罪推定及刑事訴訟必須無合理疑點的準則。並且不會因為集體利益損害個人利益
4)普通法的審訊程序傾向辯論式,所以認為譲控辯雙方能竭盡所能提出對自己一方最有利的供詞和證據至為重要
5)法律必須是公諸於世。(所以用咩觀禮守則來限制個別巿民人生自由是有商榷餘地的,參考:Chim Shing Chung v The Commission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1995)
6)三權之中唯司法有解釋法律權力
不爽資源被雙非侵佔,但也不要因為一時火遮眼棄明投暗送法治精神一程。
正如撤科才是治本之道,修改基本法先至合乎法治,而唔係咩鬼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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